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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网络直报技术说明的通知

[日期:2008-05-02] 来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作者&投稿人:万涛 [字体: ]
 

根据卫生部《内部明电》[2008]30号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已经将“手足口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手足口病”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手足口病”病例网络直报的有关技术说明通知如下: 

一、各责任报告单位“手足口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内部明电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报告和管理。

二、各责任报告单位网络直报时“疾病名称”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手足口病”进行填报。

三、为保障年内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各地应尽可能将纳入丙类传染病报告前未进行网络直报的“手足口病”个案数据补录上报。如录入数据量较大的地区,可按“浏览卡片”Excel导出格式校对完成后提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进行批量更正。

四、为保持年内报告系统的稳定和连续性,系统相关疾病代码的变更将于年未进行。因此,系统中本年度“手足口病”尚不能直接编入丙类传染病数据字典,系统中其病例数也暂不能自动计入丙类传染病总数,各地在使用统计或发布数据时,需加以注意。

五、为了便于传染病疫情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比较,各地对“手足口病”可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在本年度丙类传染病汇总疫情分析中可暂不将“手足口病”病例数计入丙类传染病总数进行分析,但需标注说明。

〇〇 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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