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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高度重视艾滋病患者对社会的报复

[日期:2005-01-17] 来源:中英艾滋病性病合作项目办  作者&投稿人:中英艾滋病性病合作项目办 [字体: ]
    2004年4月6日至7日,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临界点,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如果抓住这个关键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防治工作,完全可以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如果防治不力或任其发展,失去这个稍纵即逝的时机,后果将十分严重。” 坦率地说,这是我国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作出的前所未有的表态,坦诚务实的精神令人感动。中国政府根据艾滋病传播的途径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预防干预措施等决策都是正确的。笔者所忧虑的是,在相当多数人的心目中,艾滋病在我国还只是一种流行病,而不是一种关系民族未来和国家安危的社会病。相当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当艾滋病感染者在我国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国家对艾滋病就会处于“想治――治不起,想防――防不了”的窘境。以上绝非危言耸听,这既是国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也是以往工作失误造就的苦果,更是我们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284页)艾滋病的传播在我国涉及范围广、疫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局部地区面临发病和死亡高峰等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这一结果,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作斗争。如果说,我们今天已经迈出了实事求是的第一步,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
    
    一、必须从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防止艾滋病蔓延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所谓执政能力,是指执政党在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所具有的本领和能力,是执政党理论水平、领导水平和执政党自身建设水平的综合体现。艾滋病防治是政治问题、是社会问题,是执政党如何对待人民群众疾苦的立场问题。从世界范围看,艾滋病防治是所有国家都已经遇到的难题,是对所有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现在面对的现实是,艾滋病的感染者以青壮年为主,大多数分布在农村。按照我国卫生部2004年4月2日公布的首批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名单,共涉及湖北、河南、湖南、安徽等11个省,共51个县,第二批76个艾滋病防治示范区也正在建设中。无庸讳言的是,这127个“示范区”都是艾滋病流行的高发区,都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国范围内能否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的蔓延与“示范区”的工作成效密切相关。执政者希望自己有“政绩”是可以理解的,关键是“何以当政”、“何以为绩”。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是合格的当政者;群众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才是政绩的唯一考评标准。2003年8月,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已将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列为亚洲第二,全球第14位;目前我国正值艾滋病发病和死亡高峰。河南、安徽等省的部分地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不法分子非法采血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已经出现感染者集中发病和死亡的现象。(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我国的艾滋病流行与贫困地区的“职业卖血者”相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应当受到查究和谴责的并不是那些穷得只能卖血的农民。“由于艾滋病感染者无法参与经济活动,其收入大幅大下降,加之治疗艾滋病的高额花费,绝大多数患者将沦为绝对贫困人口,其家庭成员也会因此而受牵连。按平均每个家庭三人计算,累计的二千万艾滋病患者会使至少六千万人沦为相对或绝对贫困人口。”(曾利明:《艾滋病流行对中国人口发展将产生十大影响》,2004年4月11日搜狐网)贫困→维持生存→卖血→感染艾滋病→更加贫困,这样一条恶性循环链的周而复始,给我们带来的只能是贫困的扩大和加剧。我国在指导和帮助农民摆脱贫困方面成效卓著,但也受到“政绩工程”的影响,出现了“假脱贫”问题。如果说“脱贫”可以用“作秀”的方式造假的话,艾滋病的蔓延却是无法遮盖。在艾滋病防治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表现是优是劣,历史将会作出公正的结论。
    在传统意义上,我们讨论公共安全或者国家安全时,都是以国家的领土、领空、领水不受侵犯为主要目标,防御的重点是外部和内部敌对势力的破坏。从社会进步的现实角度看,传统的公共安全防卫依然重要,非传统的公共安全更值得引起重视。我国在2003年经受的SARS病毒流行,就是一种十分典型的非传统公共安全的考验。我国自从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至今未能摆脱患者越来越多、传播面越来越大的被动局面。艾滋病的传播是典型的公共安全问题,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面临者艾滋病流行的挑战,就看哪个执政党能够把手中的权力变成推动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为人民提供尽可能多的福利保障,使艾滋病在本国的发病率、传播面、损失度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在艾滋病防治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组织都必须经受能否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誓言变为实际行动的考验。
    
    (二)防止艾滋病蔓延必须如实面对艾滋病传播的“中国特色”
    尽管艾滋病的防治是世界性的难题,但是,艾滋病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传播总是和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生活习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艾滋病的流行以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为三大途径,这只是该疾病传播的共性,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艾滋病传播的个性特征是什么应当是不应回避的课题。
    
    在诸多领域我们都喜欢用“中国特色”这一提法,艾滋病传播的“中国特色”是什么,在认识上出现分歧在所难免,但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讨论却十分必要。据我国卫生部副部长、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陇德介绍,我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涉及范围广,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感染者;二是疫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共用注射器吸毒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渠道,经性接触、母婴传播的比例逐年增长;三是感染者以青壮年为主,大多分布在农村;四是局部地区面临发病、死亡高峰;五是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不安全性行为在男性同性恋人群、暗娼人群中具有较高比例,共用注射器吸毒行为在吸毒人群中普遍存在。 (白剑峰.艾滋病防治关系民族未来[N].人民日报,2004-04-09 (2).)被称为“中国民间防艾第一人”的高耀洁教授认为:“中国艾滋病的特点是‘血’。”高耀洁曾经走访过几十个乡镇,几百个村庄,在一个2000多人的村子里,竟有1000多人卖血,800多人感染艾滋病。到现在,留下了80多个孤儿。迄今为止高耀洁教授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9920封信,无数患者向高耀洁求助,使她了解到:许多地方的情况基本一样,往往是因“血”生祸。(包蹇.高耀洁:不懈“防艾”路[N].人民日报,2004-04-09 (18).)“因血生祸”是一种十分直白、通俗的说法,即因为曾经卖血而感染艾滋病,按照我国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在2003年12月1日提供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所用术语应当是“既往有偿采供血传播”。一般所言的血液传播是指输入或者使用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者血制品。在中国农村出现的既往有偿采供血传播,其特殊性在于,采血者采用了“分别采血→在混合状态下成分提取→混合回输”的做法。在这种无视最基本的卫生常识的、近乎荒唐的采血行为中,供血者同时成了输血者,只要供血者之中有一人感染了艾滋病,其他供血者就无一能够幸免。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没有勇气承认既往有偿采供血传播是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特色”。所谓特色,是某一特定事物区别于其他类似事物的特征。任何疑难问题的解决,既要充分了解问题的共性,更要全面透彻地把握事物的个性,准确地把握个性才是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推广清洁针具交换等干预措施的经验,更需要根据中国国情摸索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而针对性干预措施必须建立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据笔者所知,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一直是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难点的成因不仅仅是政策协调,更重要的是能不能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待中国的艾滋病传播特色。
    
    笔者认为,在中国的高危人群之中最为“高危”的是供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者(以下简称“供血感染者”),防止其报复社会心理的产生刻不容缓。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清华大学演讲时说过:“如果中国有1500万到3000万人得了艾滋病,就会使你们的经济成果毁于一旦。”无论克林顿发表这一言论的用意如何,艾滋病对我国国家安全与民族健康均已构成严重威胁是毋庸置疑的。艾滋病在中国的蔓延,特别是艾滋病因为卖血在农村贫困人口中的蔓延已经形成了令人震惊的“中国特色”。对此我们需要的是真诚、坦诚,是求真务实、知耻而后勇。
    
    (三)必须引进危机管理理论,抓住稍纵即逝的艾滋病防治关键期
    按照危机管理的理论,如果人为地隐瞒疫情、灾情就等于是在培育未来的社会动乱。组织科技人员全力攻克艾滋病防治难题是必须的,但是,如果继续仅仅停留在医学技术层面讨论艾滋病防治问题,我们就要犯历史性的错误,成为民族的罪人。艾滋病防治问题在本质上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测试信号,即“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美丽的标签还是真实的行动。危机管理应当重在预测、预防,以尽可能早的正确行动力争主动。任何危机都有一个孕育、发展、爆发的过程。成功的危机处置不在于危机发生之后如何予以平息,而是对危机的预测和警觉。危机警觉的关键是执政党能否与时俱进,信息的真实、公开是产生危机警觉和危机警觉得到重视的前提条件。危机管理总是面对危机而言的,管理危机的目的在于使损失最小化,而不是“露丑”最小化。处置危机的成本可以分为前置成本、应急成本、后续成本三大部分。前置成本主要用于做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只要成本投向正确,措施落实,就具有主动性、可控性、可预期性;应急成本是不得已而为之,为达到控制事态的目的,基本上无法考虑投入的规模;后续成本中除了可计量的直接部分之外,间接的部分大得惊人,基本上是被动而为。从危机管理角度入手防治艾滋病,即便现在立即行动,对高危人群采取干预措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补救性质,但是,目前依然存在扭转局部的被动,争取全局主动的契机。为此,笔者愿意大声疾呼,我国正面临艾滋病蔓延的危机,引进危机管理理论,综合防范可能在我国出现的艾滋病大规模蔓延已经刻不容缓。
    
    据卫生部副部长、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陇德介绍:2003年,我国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分析结果表明,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8万例。(白剑峰.艾滋病防治关系民族未来[N].人民日报,2004-04-09 (2).)如果静态地、孤立地看待84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似乎只是一个不太大的数字,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存在感染者,相当一部分艾滋病患者处于无人监测的流动状态,艾滋病疫情已经处在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大面积扩散的临界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数是农村的贫困人口,大多数是青壮年,如果不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即便不考虑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因素,混杂在流动人口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对病毒的“传播力”也是惊人的。笔者无法知道84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多少是处于流动状态的人口,即便按照保守的估计,中国每年流动人口的总量为8千万至1亿2千万。到城市打工的农村青壮年远离家庭孤身在外,生理上又处于性行为活跃期,非婚性行为的发生率高,是极易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人群。特别是进城打工的青壮年农民缺乏必要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又无法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用,一旦染病得不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就会成为分散、流动、隐蔽的传染源。此外,流动和暂住人口管理的无序性也给对艾滋病患者的监测治疗带来了难度。据深圳市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的专职医生介绍,在深圳前后发现的78例患者中,目前能够保持联系乃至接受治疗的患者仅20多例,其他50多例已失去联系,不知患者身处何方。部分患者在化验时用假姓名假地址,待确认为HIV抗体呈阳性后便杳无音讯。这些艾滋病患者已经成为隐蔽在人群中的“定时炸弹”,在常规的疾病控制统计中是并不包含隐蔽性感染者的。84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只是浮在面上、为官方统计的数据,实际上的感染者应当是统计数据的N倍。如果借用犯罪学的术语,艾滋病感染者的“黑数”更值得关注。
    
    二、必须高度警惕艾滋病感染者对社会的报复
    按照现有的研究成果,艾滋病是通过性、母婴、血液传播时,其方式往往不是单一的,性传播与血液传播的叠加、性传播与母婴传播的叠加均属常见。性传播主要是与艾滋病感染者发生不安全性行为所致,血液传播在注射吸毒的人群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是共用针具。倡导洁身自好,推广使用“安全套”和清洁针具交换,取缔卖淫嫖娼等措施可以有效切断传播途径。但是,上述措施能否奏效的关键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作。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拒不合作的态度,甚至有意识地扩散病毒,任何干预措施的效果都等于归零。
    (一)应当认真研究艾滋病感染者与社会的互动模式
    被害人学在研究女性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曾经发现,所谓“男人害了我,我也要害男人”的报复心理是相当一部分卖淫女的行为动因,在这种动因的驱使下,金钱已经不是卖淫的主要目的,复仇才是真正的目的。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这是不容回避的现实。艾滋病毒感染者与社会的互动应当是学术界认真研究的领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艾滋病毒感染者与社会的互动至少存在如下模式:
    1.无知-扩散型。这里所说的无知,既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自身缺乏基本的疾病防治知识,也包括社会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程度低下,感染者在不自觉的状态下把疾病传染给了更多的人。由于无知状态下的行为并无恶意,在疾病传染的初期扩散大多局限于感染者的亲属或有密切接触史的人群中。
    2.歧视-报复型。如果社会对艾滋病毒感染者采取歧视、冷漠、排斥的态度,即便感染者确有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其非但不能正视自己的过失,反而会把一切责任都推向社会,心态失衡甚至恶化,以“破罐子破摔”的方式报复社会。这种报复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企图以更多的人感染与自已相同的疾病使自己的心理得到虚幻的“安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公众由于对艾滋病的恐惧而对病毒感染者的躲避、远离行为,往往也会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造成受歧视、受排斥的错觉。
    3.泄愤-抗争型。 如果我们以感染艾滋病时个人有无过错行为作为分类的标准,无过错感染者是泄愤-抗争型的主要来源。这些无过错感染者从内心深处为自己受到的灾难感到愤懑,往往从对某些人的敌视泛化为对社会的仇恨,如果社会不但不能为其分担不幸,其抗争行为的疯狂程度将是难以控制的。
    4.关护-限制型。任何一个传染病感染者都会感到恐慌、孤独、无助,心理上的脆弱性与该疾病的恶性程度呈高度正相关,当其知晓自己所患的是不治之症时,求生的欲望会异乎寻常的强烈。对艾滋病感染者而言,只有对其予以充分的关爱、保护,才可能对其行为实施有效的限制。以推广使用安全套、在注射吸毒人员中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等干预措施为例,这些干预措施本身就是限制,而限制的实现无不需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合。
    
    笔者提出以上分析意见试图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社会的互动客观存在,这种互动又可以分为良性、恶性两大类。即便是“无知-扩散型”的互动也难以归类为中性的互动,由于其客观上存在疾病传播的危害,我们只能称之为无主观恶意的恶性互动。真正的良性互动惟有“关护-限制性”,既社会以爱心换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作,在防止病毒传播的前提下给病人以最大限度的照料和保护,患者则以合作的态度接受必要的限制。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社会的互动多数属于“歧视-报复性”与“泄愤-抗争型”的恶性互动,特别是高恶性度的“泄愤-抗争型”互动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及时正确处置艾滋病感染者犯罪
    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医源性、血源性传播的危害性极大。一般而言,医源性传播的源头是医疗机构,血源性传播的源头是在采血、供血、血液制品生产等环节,通过严格的消毒和落实规范操作,疾病之源是可以迅速扑灭的。换句话说,医源性、血源性传播的源头是在相对明确的范围之中,采取控制措施的时间、空间界限明确。如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充当“传播源”,其身上的全部血液和不断产生的排泄物就是四处活动的病毒载体,采取控制措施的难度和成本极大。
    
    必须承认,贫困农民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感染,直接责任者是采血单位,政府也有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就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者而言,他们本身就是受害者。有偿卖血是政府组织或号召的,血液污染发生在采血和部分血液成分的回输环节,供血者完全是无辜、无过错的。目前,在卖血感染者中已经出现集中发病和死亡现象。客观上,我们已经无力在短时期内遏制这种集中发病和死亡,集中发病和死亡对濒危人群的心理冲击极为强烈,其危害的程度远大于SARS病毒。卖血感染者内心的愤懑、无奈、绝望,极易聚合演化成为报复社会的疯狂。一旦出现卖血感染者失控的局面,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将面临更为困难的境地。
    
    俗话说“病急乱投医”,病人本身就容易上当受骗,艾滋病患者的心理则更为脆弱。消融艾滋病患者报复社会的心理,应当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心理学、犯罪学的共同研究课题。爱滋病人流窜各地以盗窃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就是非法抗争的“苗头”,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有记者调查,杭州警方近日抓捕的26名“艾滋小偷”绝大多数来自广西鹿寨县,其中10人是中渡镇人。目前鹿寨县在册吸毒人员近千人,中渡镇就有300多人,有多少人染上艾滋病无人检测。(鲍小东:《调查“艾滋小偷”老家——广西鹿寨县中渡镇》2003年12月1日《南方日报》)另据报道,国内其他城市也出现了公开声称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扒手,一旦被抓立即采取咬人等手段伤害警察或见义勇为的群众。2004年2月25日下午4时30分,在重庆做生意的李平发现有人从他店内偷了手机,立即骑上摩托车追赶,将小偷抓住并扭送派出所。在打斗过程中,小偷一口咬破了李平左手小指,当场鲜血直流。身强力壮的李平把小偷交给警察后随即返回店里。警方审讯后得知,这名小偷本在重庆市某监狱服刑,因确诊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而被实行监外就医,随身携带着一份《艾滋病病毒检测报告书》:HIV(+)。民警立刻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李平,并为其联系治疗。因为HIV感染后有几个月的“窗口期”(HIV检测始终呈阴性),这几个月时间内,感染与否无法检测。同时,当地也没有预防被感染的药物。此事后经重庆市卫生局与北京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紧急联系,为李平空运了药物。(《新民晚报》2004.03.02)
    
    客观地说,以上两例的情况是比较乐观的,杭州作为重要的旅游城市,深知如果不依法制裁“爱滋小偷”,不仅是城市的社会治安会受到严重破坏,而且会出现类似“多米诺骨牌”坍塌的失控局面。经过多方协调,已经对“爱滋小偷”依法判决,在监狱的特定区域中实施治疗和监管。李平的因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其自身经济条件较好,也已经比较及时地得到了治疗。笔者所担心的是,究竟还有多少“爱滋小偷”处于四处流窜、疯狂作案的状态,我们的司法机关、疾病控制机构到底采取了哪些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以上两例说明,对艾滋病感染者犯罪处置中的“两难”已经开始显露,对策研究刻不容缓。在拟定对策时至少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其一,我们不知道有多少艾滋病感染者混在流动人口之中,设控的难度和成本极高,要处理好普遍设防与重点设防的关系。其二,艾滋病感染者在公共场所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手段也具有“传染性”,要处理好防止疾病传染与防止犯罪手段传染的关系。其三,要处理好犯罪者不怕被抓和社会公众怕感染的关系。因为即便艾滋病感染者以公开作案的方式犯罪,被害人与现场公众都会因惧怕感染而退却,客观上会使艾滋病感染者有恃无恐,国家不出面惩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其四,要处理好国家公务员临危不惧与自身防护的关系,尽最大可能防止公安干警和其他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时感染艾滋病。其五,要处理好惩治艾滋病感染者犯罪的高成本投入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民众利益的关系。就某一个地方而言,捕判、关押并对犯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实施刑罚,必定要付出极高的代价,但是,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利益的角度考虑,主动采取措施越早、越严密,未来的投入才可能越小。
    
    (三)精心安置爱滋遗孤这个极易仇视社会的特殊群体
    至今为止,人类尚未攻克艾滋病的治疗难题,卖血感染者实际上是在用自己的生命为采血单位的不规范操作“买单”,其心中的愤懑极其强烈,萌生报复欲望的可能性极大。一个供血感染者的背后至少有一个家庭,卖血感染者的痛苦和死亡,对每一个家庭成员而言都是播下了仇恨的种子。“仇恨入心要发芽”,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特别是在卖血感染艾滋病者集中发病和死亡的地区,报复的怒火对其生命尚存的亲属(特别是孤儿)会产生不可遏制的放大作用。政府对爱滋遗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人性化的、立足长远的处置方案。所谓爱滋遗孤,是指因为父母患艾滋病死亡后,无依无靠成为孤儿的未成年人。如果按照每一个艾滋病人身后留下1-3个孤儿计算,爱滋遗孤至少是艾滋病患者的2倍。特别是孤儿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父母是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而死亡的,对“血头”必然充满仇恨。这种仇恨心理在缺乏正确引导的状态下,极易泛化成为对整个社会的仇恨。某些国家出现的“人体炸弹”已经给世界反恐怖斗争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希望中国的爱滋遗孤不要重蹈“人体炸弹”的覆辙。
    
    艾滋病患者死亡后的遗孤安置十分棘手,而爱滋遗孤一旦走向犯罪则更难控制。据高耀洁教授介绍,多数孤儿已经养成了懒惰、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习惯,个别人甚至仇视社会。据2004年4月9日《人民日报》介绍,2001年3月,高耀洁教授到河南一个艾滋病村,一个小男孩握着拳头说:“我长大要杀他哩!”问小男孩要杀谁,孩子瞪大眼睛说:“抽我爸爸血的那个人……”童言无忌,小男孩发自内心的话绝非“戏言”,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笔者以为,对爱滋遗孤的安置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对爱滋遗孤的安置政府宁可增大前置性的投入,也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在总的指导思想上要立足长远,突出人性化,只要条件允许就应当尽可能采取分散安置的办法,以防止遗孤之间仇恨心理的交叉感染。爱滋遗孤的非直系亲属愿意和有能力抚养的,可以由经协商签订监护协议,政府继续承担随访、体检等义务,必要时政府应当给监护人必要的补贴,但不能强制签订监护协议。
    
    由于我国推行“一胎化”的人口政策,独生子女是家庭稳定的重要支撑。一旦独生子女出现意外,父母往往强烈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有人称之为“补生族”。现实的难题是高龄妇女再次生育的风险度高,“补生族”身心上、经济上的投入很大,成功的概率偏低。如果由适当的民间团体出面,引导“补生族”领养或者尝试领养健康的爱滋遗孤不失为两全其美之策。
    
    三、在综合防治艾滋病的过程中探索社会治理的新路
    艾滋病绝非单纯的医学问题,而是涉及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人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犯罪控制能力等诸多方面,必须从更新观念入手,变政府包揽的艾滋病控制,为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党组织必须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政府是防治艾滋病的第一责任人;卫生、财政、民政、公安、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必须各负其职。要特别注意利用和发挥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精心引导其成为从不同侧面防治艾滋病。知识是防治艾滋病的最好的疫苗,要把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学术团体、慈善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力量整合起来,充分发挥我们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传统优势,用调动全社会力量的办法,打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就防范和控制艾滋病感染者犯罪而言,决不能片面地强调“严打”,政府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安抚和心理指导,消融其已经滋生的报复心理,防止其非法抗争。目前,至少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公开依法惩处查实有据的“血头”和有明显过错的单位、确有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
    有人认为,我国内地不规范的采血、供血行为主要发生在90年代中期,我国确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血、制血、供血罪,始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90年代中期的“血头”、“血霸”问题已经无法处理。笔者以为,即便无法追究既往“血头”、“血霸”的刑事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也是必要的,被害人的民事诉权依然可以行使。当时卖血的农民所得甚少,“血头”、“血霸”及违反规程操作的“血站”都发了横财。只要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通力合作,哪怕在象征意义上判令“血头”、“血霸”作出赔偿都会有利于安抚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的贫困者。“血站”的非法设立和违规操作,至少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有关,政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开向群众道歉。
    应当看到,无偿献血在我国推行的难度较大,医疗用血的供求矛盾在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由于供求矛盾突出,贫困人口的客观存在,暗中滋生的“血头”、“血霸”还会有一定活动市场。城镇中的某些单位为完成“献血指标”,也会私下“转包”献血任务,以伪造工作证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帮助“血头”组织专业卖血队伍。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之下,非规范的采供血行为容易滋生和生存,为此,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采血、供血、血制品监管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绝对不能设置“血站”,已经建立的“血站”绝对禁止个人承包。“血站”的工作信息应当列入公开的范畴,随时随地接受社会公众(包括境内外媒体)的查询、采访。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采供血安全涉及到国家安全,单纯依靠内部监管是难以奏效的,采用信息公开、操作透明的原则管理采供血机构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围绕艾滋病而出现的犯罪活动
    1.对艾滋病感染者直接犯罪的活动要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各地公安机关对四处流窜以“扎针”等方式故意传播疾病、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的艾滋病感染者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抓捕,依法惩处,决不能造成国家也“束手无策”的错觉。对进入诉讼程序和已经定罪的的艾滋病感染者应当给予人道待遇,收入特定监区关押,在其服刑期间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予以治疗。
    2.严惩贪污挪用防治艾滋病款物、瞒报艾滋病疫情的职务犯罪。
    3.严厉打击以治疗艾滋病为手段的诈骗犯罪。 政府主导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之一是消除社会恐惧和歧视,同时应当切实防范非法行医和制造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爱滋病人的心理十分脆弱,出于对生命的珍爱和渴求,爱滋病人特别容易听信“包治艾滋病”的欺骗,所谓治疗艾滋病的“祖传秘方”也会轻易地从爱滋病人手中骗到钱财。如果政府仅仅告诫爱滋病人“不要上当受骗”是不够的,对以爱滋病感染者为对象的非法行医、非法制药,向艾滋病感染者销售假药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发现、从严惩治。处理针对爱滋病感染者的非法行医、贩卖假药案件,除了在定罪量刑时体现从严原则之外,在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数额时应当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4.警惕从事艾滋病防治研究的实验室人员故意制造事故。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故意制造事故罪”这样的罪名,但是,无论从理论或实践的角度看,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确实存在,增补这一罪名势在必然。(详见:汤啸天《关于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的建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一期)在防治艾滋病的过程中,各类科研人员的作用极为重要,实验室的管理也必须强化。如果艾滋病病毒从实验室逸出,特别是人为地将实验室的艾滋病病毒或某种带有毒性的中间试验品向社会扩散,事后控制的局面将极为被动。近年来,理论界已经提出了“生化恐怖”的概念,其中的关注重点之一是高科技人员和实验室的控制,我国切不可缺乏应有的敏感性。
    
    (三)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四免一关怀”
    先组织军队医学院校的高年级学生以毕业实习的方式到艾滋病高发区为患者提供服务。经过试点,取得经验之后,也可以组织地方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其他有资质的志愿人员到艾滋病高发区为患者服务。
    (1)消除歧视,善待艾滋病患者,为艾滋病患者家庭寻找其力所能及的生产自救项目。使其能够通过增加收入,而不依靠领取救济摆脱贫困。
    1.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明我国艾滋病现状。由于我国在1995年前后,出现非法和不规范采供血(浆)的行为,造成了大量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既往有偿采供血人员相对集中的河南、安徽、山西、陕西、湖北、河北、山东、贵州等省的部分县乡村,有偿采供血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为10%—20%,最高达60%。在河南、安徽等省艾滋病流行严重的部分县市,2001年以来已经出现病人集中发病和死亡的情况。②以上数据虽然出自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但仍然有不够明晰之感。《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据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艾滋病防治这一特定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简称“特委会”)。一方面由“特委会”直接深入疫区,以写实的方式查明我国艾滋病现状、感染者分布、高发区形成的原因和需要采取的对策;另一方面责成卫生部和有关省政府对艾滋病的防治作出专题性述职,报“特委会”。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的末尾。艾滋病的蔓延是国情的重要内容,艾滋病的防治事关我国的民族兴亡、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组成“特委会”进行调查是十分必要的。
    2.以信息公开为突破口,向艾滋病患者提供救助。应当承认,在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方面,相当一部分地方领导人的认识落后于中央。中央所关注的是亲民爱民方针和科学的发展观能不能落到实处;某些地方官员担心的却是“丑事家家有,就看漏不漏”。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艾滋病患者分布等信息必须公开,粉饰太平只会导致危机的严重化。信息公开化一是靠法制,二是靠教育,三是靠利益推动。对地方官员而言,承认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存在职业卖血人群和艾滋病高发区,的确需要更新观念和鼓起勇气。只要地方如实报告疫情,中央应当给一定的“实惠”,如根据艾滋病患者的实有人数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救济性补贴。当然,救济艾滋病患者的食品、药物、现金一定要确实发放的患者手中。任何克扣截留爱滋病救济款物的,都要依照《刑法》273条的规定严惩。
    3.强化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创办《艾滋病防治》科普杂志。我国目前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大多停留在说教层面,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偏少。今后,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应当摒弃“假大空”的倾向,讲实话,传真情,加大力度,改进方式,提高质量。我国现有报纸期刊数以万计,却连一份传播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科普读物都没有,这是很不正常的。热心人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印刷散发艾滋病防治材料的做法精神可嘉,但终非长久之计。其实,只要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供刊号,经过适当的商业运作,办一份以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为宗旨的杂志是完全可能的。
    4.通过征税、募捐等途径保证艾滋病防治的资金投入。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投入量大,在现有的财政条件下必定难以落实。应当采取增加征税为主,慈善募捐为辅的方法筹集资金。对于高档宾馆、美容美发、舞厅、歌厅、洗脚屋、桑拿浴等行业
    
    作者简介:
    汤啸天,男,1950年生,上海市人,编审,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上海市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副主编,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法学研究》编辑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被害人学、刑法学、犯罪学。著有《犯罪被害人学》等专著8部,发表
    论文90余篇,有多篇文章在《人民日报内部参阅》等高层次“内参”中发表。论文《基
    因及基因研究的法律控制》在2002年获上海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三等
    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人民的选择》在2004年获上海市第五届邓小平理论研究
    和宣传优秀成果论文类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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